新条例出台背景与意义
《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831 号)于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1994 年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旧条例仅适用于“城市供水”,已难以满足当下供水事业发展需求。新《供水条例》的出台,适应了新时代国家对供水安全、服务均等化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供水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阶段,对保障人民用水权益、推动供水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主要内容
- 明确供水事业发展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秉持公益属性,将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这一要求体现了新条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致力于让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优质、安全的供水服务。
- 加大供水水源保障力度:促进形成多水源保障供水安全格局,规定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同时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多水源互补体系能有效应对单一水源供水的风险,保障供水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加强供水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需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明确了供水隐蔽工程质量保障、调压调蓄设施配套建设和组织实施改造等相关责任主体。这有助于提升供水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 规范供水经营服务: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对供水服务的总体要求,强化供水服务信息公开,严格水质检测要求,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能促使供水单位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强化供水设施管理保护:要求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各类设施进行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确保安全运行;明确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这能有效延长供水设施的使用寿命,保障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 健全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作出规定。完善的应急管理与处置制度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程度减少损失。
- 完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应予处罚的违法情形,加大处罚力度。这能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促使各相关主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修订与改进之处
- 扩大适用范围,统筹城乡供水:旧条例仅适用于“城市供水”,新条例明确涵盖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体现“城乡统筹、服务均等化”原则。这填补了农村规模化供水管理的法律空白,让农村居民也能享受到与城市同标准、同保障的供水服务。
-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与多部门协同: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供水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需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同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城市供水、农村供水的主管部门,鼓励地方整合职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供水工作,提升治理效能。多部门协同合作能提高供水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 突出水源安全保障与应急能力建设:要求建设多水源互补体系,单一水源地区须建应急或备用水源,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与信息共享机制。新增“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章节,系统规定应急预案、演练、突发事件响应等。这能有效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极端干旱天气等风险,保障供水安全。
- 推动供水设施现代化与智能化:鼓励供水工程纳入地下综合管廊,支持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要求控制管网漏损、设置测压点、加强隐蔽工程质量管控。供水设施的现代化与智能化能提高供水效率和管理水平。
- 规范供水服务与用户权益保障:要求供水单位公开报装流程、水质、水价等信息,明确不停水为原则,临时停水需提前公告并控制影响范围,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与主管部门回应义务。这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 完善价格机制与成本约束: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若水价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单位亏损,政府应予适当补偿,但同时要求企业控制成本,平衡公益性与可持续性。合理的价格机制能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 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对供水单位、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类主体设定更细致、可操作的罚则,罚款额度显著提高,并引入停止供水、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明确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处分责任。强化法律责任能促使各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供水事业的规范运行。
新意亮点
- 首次实现城乡供水法治一体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使得城乡居民在供水方面享受同等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标准,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 进一步强化“统管”: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其它存量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这有助于提高供水设施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 强化对供水设施的保护:按需为供水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并禁止相关危害性活动;如因工程建设需要拆改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关拆改和保护费用。这能有效保护供水设施的安全和完整,保障供水的正常运行。
- 从“保供”向“高质量安全供水”转型:强调水质、水压、连续性、应急韧性等全链条安全。这要求供水单位不仅要保障供水的数量,还要注重供水的质量和安全性,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
关键部门职责变化
- 疾控部门职责法定化: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要求写入行政法规,并规定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的,由疾控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这强化了卫生监督的法律效力,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 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新条例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并允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供水管理工作。这有利于形成权责清晰、协调一致的供水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 水源保护多部门协同:新条例明确了水源保护的多部门协同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从“划定”扩展到“建设、保护、监测预警”流程,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的协同职责更加明确和强化,从源头强化水质保障。
对供水行业和用户的影响
- 对供水行业的影响:新条例提高了供水单位的准入门槛,要求供水单位具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从业人员、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卫生许可。这将促使供水行业进行整合和升级,淘汰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供水单位,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同时,新条例推动供水设施的现代化与智能化,要求供水单位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这将增加供水单位的运营成本,但也有助于提高供水效率和管理水平。
- 对用户的影响:新条例强化了供水服务信息公开,用户可以更方便地了解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同时,新条例对停水管理更加严格,要求确需临时停水的,必须提前 24 小时向社会公告或书面通知用户,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影响较大的需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这将**限度减少停水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提高用户的满意度。此外,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这将促使用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