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城市供水条例》已难以适应时代需求。原条例仅覆盖城市区域,使得农村供水长期处于低标准状态,水质、服务、监管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饮水安全的关注度显著提升,旧条例无法满足新时代对水质稳定性、服务便捷性、应急保障的高要求。此外,供水企业长期面临水价倒挂、政企责任不清、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农村分散式供水设施老化严重,规模化供水覆盖率不足,且旧条例对二次供水、智能水表等新技术应用缺乏规范,导致水质监管盲区和收费纠纷频发。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5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第 76 次常务会议通过《供水条例》,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 1994 年发布、2020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这部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供水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新版《供水条例》适用于从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这里的供水,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这一表述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整个供水产业链以及用水环节和相关管理活动,为全面规范供水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依然是新版条例适用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这是新版条例适用范围的重大拓展。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括乡镇和村庄)提供用水,但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这一规定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法规适用范围,填补了农村规模化供水管理的法律空白。
原《城市供水条例》仅适用于城市供水工作,农村供水在法律保障方面相对薄弱。新版条例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使得农村居民也能享受到与城市同标准、同保障的供水服务。这有助于消除城乡供水服务的差距,让农村居民在用水质量、供水稳定性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新条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水质保障体系,保障供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这为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农村供水存在的水质、设施等问题。
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有利于整合供水资源,提高供水效率。通过集中供水工程和城市管网延伸等方式,可以实现供水设施的规模化建设和运营,降低供水成本,提高供水质量。同时,也为供水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版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产权与运营权分离强制接管,明确物业不得干预供水服务与收费。二次供水设施是保障高层居民用水的重要环节,这一规定确保了二次供水的规范管理,保障了居民的用水权益。在实际操作中,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对于暂未纳入规模化供水的分散式设施,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改造升级路线图,逐步实现标准统一。这体现了新版条例的灵活性和前瞻性,考虑到农村供水的实际情况,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时间和政策引导,以确保农村供水的平稳过渡和逐步提升。
新版条例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供水管理工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管理。这种多部门协同的管理模式,与新版条例适用范围的拓展相适应,能够更好地保障城乡供水的质量和安全。
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城市供水,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农村供水,但市县两级牵头部门可以由政府确定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供水工作。供水卫生监督部门仍为疾病防控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保护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供水市场的监管等。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保障新版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供水工作顺利开展。
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新版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供水服务,保障了用水质量和稳定性。对于农村居民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农村居民将能够享受到更优质、更稳定的供水服务,饮用水安全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同时,随着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将得到显著提升。
供水企业需要适应新版条例适用范围的变化,拓展业务范围,加强对农村规模化供水的管理和服务。这对供水企业的运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拓展市场份额,实现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供水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新版条例适用范围的拓展,有助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农村地区供水条件的改善,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总之,新版《供水条例》适用范围的拓展是我国供水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深远的意义。它将推动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促进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